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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考点】自首的成立
【答案】B
【解析】《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犯罪以后”的理解不应狭义的理解为犯罪完成、结束以后,而应理解为犯罪实施以后。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无论该事件在事实上是否已经结束,甲已经实施了绑架行为,属于“犯罪以后”,此时甲自动投案的,可以成立自首。此外,甲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又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犯罪中止与自首并非对立排斥的关系,可以并存。A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一)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乙虽然在交通肇事后履行了救助义务,并向交管部门报告发生了事故,但是在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故不能认定乙自动投案,其也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两个基本条件,不成立自首。B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指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这是因为,为自己辩解(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丙辩解说自己主观上出于过失而非故意,应当认定是为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辩护,不影响自首的成立。C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是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是否能够成立自首取决于丁拒不交代的真实身份是否会影响到对丁的定罪量刑,题目中并未交待清楚,故不能一概认为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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