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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答案】ACD
【考点】暂予监外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前三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根据第二款被判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正确。
根据第三款王某有自残自伤行为,不适用监外执行,B正确。
根据第一款,CD符合规定的情形,CD正确。
2.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答案】BC
【考点】检察院补充起诉、追加被告人的情形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可知,人民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不能主动追加被告人一并审理,否则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
BC项正确,当选。根据《高检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可知,本案中,检察院发现的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的贿赂犯罪,属于可以与郑某涉嫌的滥用职权罪一并起诉和审理的犯罪,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并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起审理。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高检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可知,发现漏罪和遗漏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撤回起诉的情形。另外,《高检规则》第3款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可知,一旦撤回起诉,对于滥用职权罪就不能再行起诉。因此,检察院不能适用撤回起诉的规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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