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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甲乙丙3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
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
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
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
【答案】C
【考点】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保护性管辖
【解析】A项考查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本题中,杰克是参赞,属于一般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乙国不可对其进行逮捕。因此,A项错误。
B项考查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的具体内容。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
(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人使馆馆舍。这表明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进人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本题中,使馆休息室虽然不是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但属于使馆建筑物的一部分,未经馆长许可,乙国警察不得进入使馆馆舍。B项错误。
C项考查外交人员是否有作证义务。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因此,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无作证义务。C项正确。
D项考查保护性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本题中的案件虽然发生在乙国,但严重侵害了丙国公民汉斯的重大利益,丙国可进行保护性管辖。因此,D项错误。
2.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答案】C
【考点】结果加重犯
【解析】故意杀人是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使人体器官机能彻底衰竭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在此意义上,两罪存在紧密的关系,但是,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比较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不能说出现死亡结果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由于不符合"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这一要件,故不能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刑法学中,特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A错误。
刑法并未对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情形加重法定刑,因此,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B错误。(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改为强制猥亵罪)
乙死亡不是甲的非法拘禁本身行为所致,被害人属于自杀,故不成立结果加重犯.C正确。
抢劫致人死亡确实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过,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抢劫致人死亡是指抢劫行为导致抢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死亡。丙不是死于甲的抢劫行为,而是死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甲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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