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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破产清算程序
帮考网校2020-09-29 14:26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破产清算程序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破产清算程序,一起来看看吧!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一经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案件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破产倒闭。

1.破产宣告的裁定。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法107条第1款》)。

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在30日内作出裁定。

2.破产宣告的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

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

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破产宣告后,原则上应当停止破产人的业务活动。但继续经营有助于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许可。

3)对债权人的效果。

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破产法第109条规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别除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②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二、免于破产宣告

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三、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对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它具有如下特征:

1.别除权以担保权为基础。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1)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2)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3)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

4)在建工程价款优先于别除权清偿。

别除权行使的条件主要有: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①债权和担保权必须指向破产人及其财产。

②债权和担保权必须成立于破产宣告以前。但在重整期间为继续营业借款而设定担保的,在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后,该担保权仍得享受别除权的地位。另外,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18条规定为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提供的担保,依据第37条规定为取回质物、留置物而提供的替代担保,在破产宣告后亦享有别除权地位。

③债权和担保权的成立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已申报的债权应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人民法院确认。所以,未获确认的有担保债权,不享受别除权的地位。

四、破产清偿顺序

1)请求权的顺序。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第一顺序: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第二顺序: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在计算第一顺序的债权分配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按顺序清偿的规则。

①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

②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③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五、破产程序终结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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