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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服务贸易总协定
帮考网校2020-09-27 09:4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服务贸易总协定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服务贸易总协定,一起来看看吧!

《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简称GATS)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它规定了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和义务及各成员的具体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明显地表现出了框架性协定的特点,目前还缺乏有关的具体义务和规则,这些具体义务和规则在以后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将有所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即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的、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服务。

一、服务贸易方式

《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

①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

②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

③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

④自然人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

二、最惠国待遇义务

WTO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原则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基本一致,但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规定不妨碍毗邻国家优惠。《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阻止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不阻止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协议。此外,该协定中规定的义务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对最惠国待遇都适用。最惠国待遇义务不延及政府的服务采购。

三、具体承诺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依每一成员具体列出的承诺表来确定。

(一)市场准入

在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二)国民待遇

允许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的贸易市场,并不等于赋予它们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一样的待遇。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没有作出承诺的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义务,即使在作出的承诺中,也允许按所列的条件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这与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形成鲜明对比。

依国民待遇的要求,一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不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要求适用于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经典真题】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

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

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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