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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与风险负担,一起来看看吧!
一、标的物的交付
1.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对于标的物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转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管领与控制下。
(1)管领力的转移依交易观念而确定。如赠与某人自行车而交付钥匙,即可认为已现实交付。
(2)管领力要有出卖人的意思才转移。如甲出卖其牛于乙,乙在大路上发现该牛而擅自将牛牵回家,此时乙取得事实上的管领力不是基于出卖人的意思,故不构成交付,乙不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补漏条款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通过出卖人的受托人进行交付;通过占有辅助人代为交付;第三人依出卖人的指令交付;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交付时,对交付中出现的违约情况,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仍应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补漏条款仍不能确定的: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除了不损害买受人的利益的外,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之内的,应当认为交付的数量符合约定的标准。合同中约定分批交付的,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批量分批交付。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的,应就每次的不适当交付承担违约责任。
2.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并不发生占有的现实移转,而是采取某种变通的方法代替实际交付,交付虽未实际发生,但在观念上已经完成。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从略,详见物权法编物权变动章节的交付部分)
二、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
1.一般规则
一方交付标的物,属于债的履行行为,但同时也会产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效果。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在所有权保留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付完约定的全部价款时所有权发生移转;如在特定物买卖中,允许当事人对所有权移转时间做出约定。
船舶、航空器、车辆等特殊动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起转移,但是未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尽管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并不随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于买受人。
2.从物的归属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主物所有权移转的,从物所有权随之移转。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3.孳息的归属
依《物权法》之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在合同立法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转移前出卖人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孳息也归其所有;转移后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故孳息亦转移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一般地,孳息的归属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一致。
但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归属的处理规则应当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例】甲卖给乙一头怀孕的母牛,价款为1万元,约定交付后1个月内付清价款,否则所有权仍归甲。乙收到牛后半个月,该牛早产,生下小牛。交付之后,乙虽未取得原物母牛的所有权,但孳息小牛应当归买受人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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