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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竞争法》每日一练(21)
帮考网校2020-09-18 16:1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竞争法》每日一练(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竟争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考点】诋毁商誉行为

【解析】

A选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中,甲公司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的行为,侵犯了所有同类竞争对手的权益,并非仅是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也可以起诉甲公司,而非只有乙公司可以起诉,A项错误。

BCD选项,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的要点包括: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为故意。C选项共同侵权人没有要求收取报酬,C项错误。BD符合题意。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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