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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
B.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C.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可向刘某收取报酬
D.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考点】居间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为双方达成交易进行撮合,故A项正确。
居间人并非交易当事人,也不具有代理之权限,故B项错误。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在促成交易之情形下,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从事巨剑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居间人自己承担,故C项正确,D项正确。
【答案】B
2.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考点】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据此,甲、乙之间订立的不是居间合同,而是行纪合同。故A项错误。
《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故B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该规定可知丙应当向行纪人乙主张违约责任。故C项正确。
《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
【答案】BCD
3.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二者都是有偿合同
B.二者都是实践性合同
C.寄存人和存货人均有权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而无须承担责任
D.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严格责任
【考点】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由此可知,保管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而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故A项错误。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82条的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此可知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故B项错误。
《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故C项错误。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知,保管合同中只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才有较高注意义务,对过失负责,而在无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故D项错误。(D项使用严格责任一词本身即不妥,即使是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担的也是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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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有什么?: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有什么?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责任包括 1.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包括 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