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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历年真题练习(2)
帮考网校2020-09-15 15:5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历年真题练习(2)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相关的历年真题,快来看看吧!

1.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变更。

《民法总则》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般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定对内是有效的,但是不可以以此来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时除外,故本题答案为A。

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无权代理的概念。

A项:无权代理是指本身没有代理权但是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行为。本题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实施行为,但目的确实为了据为己有,因此不符合无权代理的条件,故此项错误。

B项:首先,公司的董事长并非公司的代理人,而是公司的代表人,代表人代表公司时,其人格被法人所吸收,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此时就不存在代理的了,故此项错误。

C项:《民法总则》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此项当中的求职面试明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可以由他人代理,因此也不存在无权代理,此项错误。

D项:此项中关某没有得到授权,同时又以李某的名义为其代收货物并付款,属于无权代理,故此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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