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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完成形态。
A、B两项:《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为了犯罪制造了犯罪条件。
(3)事实上未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
(4)未能实施犯罪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23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由此可知,乙的行为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C项:《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着手行为应当是对法益具有紧迫的危险的行为,本题中行为人的行为并无侵犯法益的紧迫危险,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因此C项说法错误。
D项:理由同C项,行为人的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尚未进入实行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也就无从谈起。
2.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与身份。
A项: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项: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B选项中,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项:《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甲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C选项正确。
D项:《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人员甲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给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即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注意:对于教唆、帮助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为犯罪的,就不再以共犯论处。因此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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