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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考点】占有
【解析】
A项考查无权占有和恶意占有。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其占有并无本权,属于无权占有。甲明知其无占有之本权而进行占有,属于恶意占有。故A项正确,不选。
B项考查有权占有。丙基于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进行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在租赁期届满之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届满后,甲可以基于租赁合同主张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但这里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实际上也不是占有返还请求权。故B项正确,不选。
C项考查占有返还请求权。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其依据既可以是原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是占有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甲为间接占有人,丙为直接占有人,但甲对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甲对丙享有返还请求权,乙若向甲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丙可以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返还,即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但需要注意,这里甲对丙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并非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项表述不够严谨,但命题人认为C项正确,不选。
D项考查占有返还请求权。乙如果行使的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则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行使。乙如果行使的是占有返还请求权,丙是甲侵夺后的占有继受人。若丙为概括继受人,如通过继承、企业合并等取得的占有,则无论其善意或恶意,乙均可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特定继受人,如通过买卖、租赁而取得的占有,则丙为善意时,乙对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丙为恶意时,乙对恶意的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D项错误,当选。
2.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B
【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一物多卖
【解析】
A项、B项考查所有权保留买卖。在取得所有权之条件成就前,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考查善意取得。因甲、乙之间为保留所有权买卖,故甲仍享有汽车所有权,甲将汽车卖给丙,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不存在善意取得适用之余地。故C项错误。
D项考查指示交付。丙不能一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但其可以根据有效买卖合同和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故D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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