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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答案】ACD
【考点】立功
【解析】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A项甲提供同案犯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属于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不成立立功。
B项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在等待乙时被抓获的,乙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而成立立功。对此,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C项丙的父亲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为丙成立立功。
D项中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成立立功。
2.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考点】非法出借枪支罪、立功
【解析】
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即构成犯罪。A项正确。
乙没有法律依据非法持有枪支,也构成犯罪,B项正确。
丙为检举、控告乙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而偷拿枪支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刑法意义上立功的成立,以行为人自身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自身不构成犯罪,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的,属于合法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控告、举报权利,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谈不上对其送交枪支到派出所是否要成立立功的问题,故C、D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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