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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丁系聋哑人
【答案】ABC
【考点】监视居住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故A、B、C选项分别属于以上(1)、(2)、(3)三种情形,因此,A项、B项和C项皆当选;D选项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不当选。
2.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C.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D.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答案】ABD
【考点】法庭辩论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型。《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高法解释》第218条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高法解释》第228条的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高法解释》第229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高法解释》第232条规定: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A项所述错误,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高法解释》也明确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刑事部分中发言,也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故A项所述错误,当选。
B项所述错误,当选。根据《高法解释》第218条和第229条规定的具体规定来看,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控辩双方可以围绕证据合法、相关性等进行互相质问、辩论;当然,法庭调查结束后进行法庭辩论阶段,可就案件的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展开集中的法庭辩论。所以,B项认为,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显然错误,故应当选。
C项所述正确,不选。根据《高法解释》第228条的具体明确了法庭调查结束,法庭审理会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这里的适用法律,包括实体法的适用,也包括程序法的适用问题。故C项所述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D项所述错误,当选。正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法庭辩论中各自发言的时间加以限制,而是由主持庭审的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调整进程。故D项所述错误,当选。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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