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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有在复习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考的选择题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急需偿还“套路贷”,如若不还性命难保。甲于是向乙借款10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要丙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被丙拒绝。甲威胁丙,若丙拒绝提供担保,就杀了丙的妻子。丙连忙为甲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都属可撤销合同
B.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保证合同当事人乙、丙之间不存在胁迫,故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有效
D.如果乙、丙订立保证合同时,乙知道甲的胁迫行为,那么受害人丙享有撤销权,否则,由于乙是善意的,丙不享有撤销权
【考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胁迫)
【答案】B。解析: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1)故意预告实施危害;(2)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3)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4)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因胁迫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2)因胁迫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3)因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非可撤销。A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胁迫,无论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的胁迫行为,受害人均享有撤销权。此点与第三人欺诈不同,原因是,胁迫的危害性较重。须注意:这里的第三人采狭义的理解,不包括当事人的代理人、传达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丙和乙。当事人均未实施胁迫,但保证合同以外的甲对丙实施了胁迫。由于胁迫的危害性巨大,故无论乙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甲的胁迫行为,受害人丙均享有撤销权。B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思路点拨】注意因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区分为不同的情形。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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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有什么?: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有什么?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责任包括 1.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包括 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