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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全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第7条与第10条矛盾了吗 高级会计师全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第7条与第10条矛盾了吗
高级会计师全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第7条与第10条矛盾了吗
深碍对方1回答 · 7391人浏览7391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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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3 TA获得超过8755个赞 2024-02-23 22:09


尊敬的提问者,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我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检索,以下是我的回答:

首先,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7条主要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特别是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净亏损的确认。而第10条则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和减值损失的确认。

在具体内容上,第7条要求投资方在权益法下根据比例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而第10条则明确了在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必要时确认减值损失。

从准则的意图来看,这两条规定并不矛盾。第7条确保了投资方在权益法下能够合理反映其在被投资单位的利益份额,而第10条则是为了防止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回收金额,从而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可能出现误解的地方在于,当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第7条要求投资方按比例确认亏损,而第10条则可能在同一时期要求进行减值测试。但这并不意味着矛盾,因为:

1. 第7条确认的是投资收益或亏损的份额,是权益法核算的一部分。
2. 第10条关注的是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否超过其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即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第7条确认的亏损已经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回收金额,那么按照第10条就不再需要进行额外的减值损失确认。

综上所述,这两条规定在各自的适用场景和目的上是一致的,并不存在矛盾。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完全理解这个问题,并解决您的疑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我会耐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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