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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伙伴注意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2021年的高级经济师考试,帮考网带来了高级经济师考试的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赶紧来看看吧!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
三、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四、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种类
定金,系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定金的性质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确定定金的性质。
(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1、《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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