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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点汇总(3)
帮考网校2020-09-28 11:17
点击查看: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点汇总(3)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2021年的高级经济师考试,帮考网带来了高级经济师考试的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赶紧来看看吧!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6)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预祝各位取得满意的成绩,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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