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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四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四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未来成都会发生哪些变化?将打造4个小城市
你好单纯1回答 · 6648人浏览6648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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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uchang 高能答主 04-02 TA获得超过8045个赞 2023-04-02 10:33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依法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包括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核、批准、公示、备案、实施等情况;

(二)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实施、验收等情况;

(三)城乡规划用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城乡用地供应、征收拆迁、土地利用、土地承包经营等情况;

(四)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其他与城乡规划实施相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调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证言和材料;

(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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