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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里退红线和退地界有什么区别? 城市规划里退红线和退地界有什么区别?
城市规划里退红线和退地界有什么区别?
biecunnv1回答 · 755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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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fiaolia 新兵答主 11-29 TA获得超过3259个赞

规划地铁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地铁线距离(退界)不应小于6米,并应符合地铁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的标准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以当地政府部门的公告为准,以下是沈阳市地铁线路建设规划的说明,以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  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

第四条  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  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  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第八条  各类建(构)筑物的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少于4米;

第九条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第十条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多层建筑最近点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最近点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  建筑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2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条  特殊地区如太原街商业区、中街商业区等市级商业中心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二级公路,三级公路两侧各20米。

(三)四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三级公路以上等级公路包括三级公路不得小于10米;三级公路以下等级公路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后退绿化隔离参照十四条。

第三章  退让规划绿地的距离

第十四条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出入口背向规划绿地的,建筑物后退规划绿地距离不小于4米。

(二)出入口面向规划绿地的,住宅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8米,公建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10米。

第十五条  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不少于15米。

第十六条  建筑物后退公园等城市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多层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少于15米;超高层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少于20米。

第十七条  建筑物后退铁路线、电力线、输油(汽)管线等防护绿地参照第十四条。

第四章  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

第十八条  编制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要点),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确定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

第十九条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界距离,按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且不得小于下表的最小距离。

注:建筑主体平面长轴方向的墙体对应的朝向为主要朝向,短轴方向的墙体对应

的朝向为次要朝向。当建筑主体平面的边长大于16米时,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二)界外是现状及规划居住用地的除须符合第(一)项退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退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规定,并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界外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及操场、医院及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有特殊日照标准的要满足其日照间距外,其他退让要求按住宅建筑控制。

(五)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地下管线敷设等要求,一般不小于基础底板埋深的50%,且不小于5米(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不得小于3米)。在

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可毗邻建造。

地下室出入口及其他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敷设、交通、消防、人防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减少。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能满足退让规定要求的,须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并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

连接方式分为地上连廊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在商业密集区,地上连廊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连廊宽度宜为

3.5米至4.5米,地上连廊跨越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内禁止落柱;

(二)为提倡坡道共享,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小于4米且不大于7.0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道路时,应预留城市管网敷设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0米;

(三)地上连廊或地下通道的范围从建筑外墙连接处计算起止点,连廊(通道)内仅保留交通联系功能,禁止设商业设施,连廊(通道)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第五章 退让其他控制线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   沿规划地铁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地铁线距离不应小于6米,并应符合地铁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埋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15米、30米。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30米、60米。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地下文物等外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退让距离要符合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同时征得相应级别的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在执行中具体问题由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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