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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帮考网校2020-03-23 17:01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一个三星级考点,这个考点的内容很重要,同时这个考点的内容也比较多,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诉讼,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纷争的活动。接下来我们具体了解一下民事诉讼的相关的内容吧。

一、适用范围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一般案件)

三、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1)“原告就被告”(被告地)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就原告”(原告地)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提示】双方没有特殊情况的,原告就被告;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的,被告就原告。

②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提示】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④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⑤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调解、判决和执行(三部曲)

1.调解

2.判决——公开进行没有例外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最高人院的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③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也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执行

【小帮主】民事诉讼VS经济仲裁

五、诉讼时效

1.基本理论

【提示】普通诉讼时效VS最长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

民事诉讼这个考点很重要,对于这个考点还不清楚的小伙伴记得一定要来看一下,这个考点考试的概率是很大的。距离2020年的初级会计考试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各位小伙伴记得好好复习,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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