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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报检水平考试《法律法规知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5)
帮考网校2020-10-19 15:26
2020年报检水平考试《法律法规知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5)

各位要参加报检水平考试的小伙伴看过来哦,今天帮考网要给各位小伙伴分享2020年报检水平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感兴趣的小伙伴赶快来看看哦!

第一条自寄单据项下出口,出口单位在向进口方寄单时必须在发票上注明货款解付行和核销单编号,并将发票、汇票副本和核销单送该解付行存查。该解付行在收妥货款后,将货款结汇(经批准可保留现汇的货款除外),并按汇款通知上的核销单编号取出核销单,填写有关栏目并盖章,将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和核销单退出口单位。

第二条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等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补偿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第三条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出口单位凭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件、报关单及核销单,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条除下列商品外,出口其它商品未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寄单据:

()鲜活、易腐商品;

()出境展览()商品;

()金额在等值一百美元以内的有价样品;

()预收货款项下的商品。

第五条出口单位只能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核销单,核销单不得相互借用,不得转让。

第六条如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

第七条如出口单位伪造核销单或虚报核销单丢失而仍用该核销单报关出口的,一经查明,一律按逃汇从重处罚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如出口单位因关闭、停业、合并或转产,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时,应立即将所有未用的核销单退原发放的外汇管理部门,并办理已用核销单的收汇核销手续。

好了,以上就是2020年报检水平考试《法律法规知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5)的全部内容了,如果各位小伙伴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进入帮考网咨询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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