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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报关员在海关备案问题 请教关于报关员在海关备案问题
请教关于报关员在海关备案问题
bengqinbu1回答 · 625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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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tengguai 新兵答主 10-24 TA获得超过1945个赞
1.什么是报关?
答: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过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进出口货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具体的货物进出口贸易中,它们负责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口或出口合同、协议而成为进出口货运单证上境内收货方、发货方的单位。
2.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何种方式?
答: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位来说,更应注意因数据申报不实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因此,报关单位在报关数据发送前应认真核查所申报的内容是否规范、准确,随附的单据、资料是否与所申报的内容相符,交验的各种单证是否正确、齐全、有效。
3.哪些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及纳税手续?
答:《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及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及纳税手续。
“报关企业”是指经海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代理收发货人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资格的境内法人。
4.报关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向海关履行哪些法律义务?报关中出现问题时,委托人和报关企业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海关法》第十条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海关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无论报关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报关企业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委托人均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委托人未向报关企业提供全部、真实情况的,委托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报关企业未能履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申报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由报关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什么是新型通关管理模式?
答:审单作业、物流监控和职能管理三大系统既相互支持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构筑新型海关管理模式。
审单作业系统是在各业务部门共同支持和参与下,包括计算机电子审单、审单中心专业化审单和隶属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在内的,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报关单证和数据处理系统。
物流监控系统是以现代科技手段为依托,以货物流为基础,实行计算机数据底帐(信息流)与货物流相互印证,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区域、监管场所和海关监管货物实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监控的作业系统。
职能管理系统是以通关前的审批、注册、备案、参数维护、风险布控,以及通关后对通关数据的综合分析、效能评估、跟踪稽查和监督检查为主要管理方式的业务运行管理系统。
6.报关需要哪些单证?
答: 报关需单证主要有:
1.商业和运输单证
A、进口:提单(包括小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运费发票、报关委托书、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及其它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或资料。
B、出口:装运单、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订货合同及其它有关单证或资料。
2.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检验、检疫批准证明(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3.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等(保税手册、缓税证明、减免税证明、双限暂定税率证明,自用物资登记手册等)
4.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A、进口: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禁止进口商品、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农药登记证明、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境许可证、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金产品人总行进口批件、非军事枪药进口批件、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保密机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兽药进口报验证明、白银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带提取单
B、出口:出口许可证、禁止出口商品、濒危物种出口允许证、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银行调运外币现钞出境许可证、被动出口配额证、文物出口证书、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金产品出口证、非军事枪药出口批件、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带提取单
7.《海关法》对出口申报有什么规定?
答:《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8.什么是报关期限?如何计算滞报金?
答:报关期限是指货物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一)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起14日内(第十四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及指运地分别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和货物运抵指运地有关单位签收之日起14日内;
(三)其它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其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9.海关接受申报后,如报关单证及其内容有问题,海关是否允许修改或者撤消?
答:货物申报后海关接受时起,申报单证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目前两种申报方式,对于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来说,接受申报的含义是:海关计算机接到有关单位传输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即进行逻辑处理,并将处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计算机不予接受申报的信息除外),即为“海关接受申报”;对于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的,海关接受申报的含义是:海关人员接到报关员递交的货物报关单及随附的有关单证后,需要进行登记处理,凡海关人员已对报关单作登记处理的即为“海关接受申报”。
海关在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和撤消;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撤消。
正当理由一般情况下是指:1)由于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的错误;2)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消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的。
由于申报数据错误构成违反《海关法》有关规定的,海关可以给予报关单位相应的处罚。其中作违规处罚的,在处罚后方可准予修改或撤消原申报单证及其内容,重新申报;对构成走私没收货物处罚的,不允许再重新申报。
10.什么是电子审单?
答:电子审单就是运用海关业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对所有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处理,主要内容包括:(1)对报关单的填制进行规范审核,确定是否接受申报;(2)对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设定的风险布控目标进行捕捉,并按照预定的风险处置要求通知指定的作业环节(岗位);(3)根据各职能部门参与设定的审单辅助决策参数、通道判别表和预警式布控进行通道判别和电子派单。
11.什么是专业化审单?
答:审单中心的专业化审单,是以商品分类为基础,依靠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参数支持和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对经电子审单环节分拨到审单中心和审单中心自主决定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进行专业化审核。
12.报关单录入时,对于有随附单证的报关单怎样修改备注栏?
答:备注栏录入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录入其它信息,另一部分录入随附单证编号。在报关单录入时若修改了随附单证栏目,则应对备注栏中相应随附单证编号部分进行修改;若应修改报关单备注栏中随附单证编号,则需检查随附单证栏目,以确保两栏目填写内容一致。
13.审单作业过程中,报关人如何了解审单等作业环节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答:审单作业过程中,报关人可以通过海关设置在报关或预录入大厅的显示屏幕和自助终端、寻呼机及EDI通关系统等手段了解审单等作业环节的处理过程及结果,以保证能及时办理通关手续。
审单等作业环节处理结果分别由计算机系统、审单中心或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对外发布。
(1)计算机系统自动对外发布:计算机系统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后,根据通道判别情况,自动对外发送以下处理结果:
不接受申报:通知报关人员报关单电子数据未通过规范性审核,海关不接受申报,电子报关数据退回,请报关人员按海关要求修改报关单电子数据后重新进行电子申报;
等待处理:通知报关人审单中心正在对有关报关单数据进行审核或正在等待审核,请继续等待处理结果;
现场交单:通知报关人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已通过计算机审核,请报关人立即向隶属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办理放行交单手续,通知报关人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已通过计算机审核,请报关人立即携带所有纸质单证前往隶属海关放行环节办理交单和放行手续。
(2)审单中心对外发布:审单中心对通道判别及其审核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专业化审单后,负责对外发送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请修改报关数据:通知报关人申报有错误,按规定办理报关单数据修改,删除手续;
等待处理:通知报关人审单中心正在对有关数据进行审核或正在等待审核,请继续等待处理结果;
与海关联系:通知报关人审单中心需要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请报关人立即通过以下方式与海关取得联系:
通过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岗位的关员与审单中心联系,由该关员调阅计算机有关信息向报关人提出要求;
通过电话或传真直接与审单中心联系;
通过交互式电子图像传输系统直接与审单中心联系。
前往审单中心说明情况(指已经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后仍无法解决审单问题、确有必要请报关人前往的。审单中心与通关现场地理位置相距较远时,原则上不应要求报关人前往审单中心说明情况);
现场交单:通知报关人有关报关单数据已通过审单中心审核,请报关人立即向隶属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办理放行交单手续:通知报关人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已通过审单中心审核,请报关人立即携带所有纸质单证前往隶属海关放行环节办理交单和放行手续。
(3)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对外发布:隶属海关接单复核/征收税费环节对通关判别或审单中心交其审核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后,负责对外发送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请修改报关数据:通知报关人申报有错误,按规定办理报关单数据修改、删除手续;
等待处理:通知报关人审单中心正在对有关报关单数据进行审核或正在等待审核,请继续等待处理结果;
缴纳税费:通知报关人到海关领取各类专业缴款书,并缴纳税费;
办理查验放行手续:通知有关人员缴纳税费后(无税费的直接)到查验放行环节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海关的信息提示及其处理状态和操作如下图:
海关提示 处理状态 操作
现场办手续 审核结束 审结
等待处理 审征处理 电子审单结束
待海关通知 审核中 内挂
与现场联系 审核中 外转
与中心联系 审核中 外挂
退单重报 审核结束 退单
待海关通知 审核中 内转
与现场联系 审核中 外转挂起
等待处理 接单审核 电子审单尚未结束
14.何种情况下报关人可向审单中心咨询通关作业情况?
答:已经向海关计算机中心发送电子报关单数据,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与审单中心联系:
(1)外挂,要求报关人与海关联系的;
(2)大宗散货预报、确保;
(3)经海关审核同意,需要特殊通道接单的;
(4) 需要向海关说明有关归类、估价情况的;
15.以特殊币种成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时如何填制报关单?
答: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外汇牌价只包括常用的24种,如以特殊币种成交,应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查询外汇牌价。
(2)、可将成交价格依据海关总署统计司提供的统计外汇牌价(由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40个币制对美元的平均折算率)换算成美元价格进行报关单申报,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成交币制和成交价格。
16、在何种情况下,报关单应分单填报?
答: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进出口报关单以下栏目不同应分别填制报关单:备案号、贸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征免性质、许可证号。
同时应注意进料转内销在已缴的台账保证金不足以转税时,应将转税料件和补税料件分单填报。
17.报关单某些数据项(如数量、单价、总价等)数值超过报关单存储位数应如何填报?
答:应分情况加以处理:
(1)、若数量超过报关单存储位数,则可改变申报计量单位进行申报。
(2)、若总价超过报关单存储位数,则可改变币制进行申报,或分为两张报关单进行填报,由此产生的提运单问题,可根据海关采用的舱单管理模式加以处理,或将提运单分单,或由两份报关单对应一票提运单。
(3)、若单价超过存储位数,则可改变币制或数量进行申报。
18.报关单上填报内容是否一定与征免税证明一致?
答:有征免税证明的报关单在“备案号”栏目录入征免税证明编号后,系统自动从备案库调出征免税证明相关数据项,形成报关单表头、表体。在报关单录入时,若对某些自动调出的征免税证明数据项进行了修改,则报关单在自动审单环节被拒绝接受申报,主要有:进出口标志、商品项数、商品项号、收(发)货单位、征免性质、征免方式、计量单位、商品规格型号、成交币制。因此,如申报进口报关单内容的确与备案数据不一致,企业应持征免税证明到备案部门进行更改。
19.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料件或边角料复出,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如何填?
答: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料件或边角料复出时,应填制出口报关单,在贸易方式栏根据不同情况填报“来料料件复出”(代码:0265)、“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20.填报加工贸易报关单时,在产终国、规格型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经营单位、计量单位等栏目,实际情况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不一致时,如何填报报关单?
答:有加工贸易手册的报关单填报商品项时,首先要求输入该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 号,随后调出加工贸易手册中有关商品项内容,如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等。
当报关单某些项与加工贸易备案手册不一致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加以处理:
(1)、若产终国或规格型号栏目与备案不一致,则按照实际进出口情况填制报关单。
(2)、若商品编码与备案不一致,则按照实际进出口情况填制报关单。若系统提示该项商品为限制、禁止或贸易管制类商品,则应要求企业修改备案数据。
(3)、若商品名称、经营单位或计量单位与备案不一致,则首先更改加工贸易手册内容再进行报关单申报。
21.申报计量单位、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的含义是什么?如何在报关单上填报?
答:申报计量单位是指实际成交的计量单位,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是指海关商品统计目录对于进出口商品所要求填报的计量单位。
对于每一种进出口商品均应填报第一计量单位。对于某些海关商品统计目录列明须填报第二计量单位的,在报关单填报时还必须填报该商品的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若申报计量单位与海关商品统计目录所要求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按相应的比例进行转换。
在进行报关单填报时,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报关单的数量及单位栏的第一行;第二计量单位填报在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申报计量单位填报在第三行。
需要注意的是:加工贸易等含备案数据的货物,申报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数据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再填报。
22.某些特殊商品不能确定其净重时,报关单应如何填报?
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能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净重,在报关单填报时可分具体情况加以处理:
(1)有关运输或成交单据上没有净重,而仅注明“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字样的,如卷筒纸张、谷物、饲料等,可将其毛重作为净重填报。
(2)有关运输或成交单据上只标明扣除内层包装重量,即所谓的净净重,而无法知道货物的自然净重的货物,例如罐头食品、酒等,可在净重一栏填报净净重。
(3)有关运输或成交单据上只标明公量重(CONDITIONED WEIGHT)而没有净重的,如羊毛条,可在净重一栏按照公量重填报。
(4)对于可以由其他已知的计量单位换算成重量的货物,在净重一栏可以按照换算重量填报。
(5)对于根据以上办法仍然不能确定净重的货物,可以将货物毛重扣除外层包装重量后,作为净重填报或估重填报。
23.如何填报报关单“件数”栏?
答:报关单“件数”栏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该栏目不得填报为零。特殊情况应如下填报: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在件数一栏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在件数一栏填报托盘数。
(3)、裸装货物在件数一栏填报为1。
24.哪些报关单应做删除处理?如何申请删、改单?
答:主要有五种情况:
(1)货主要求放弃货物或将其改为转关货物等终止在本地办理正常报关手续经审批同意的;
(2)经批准更改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货名、单价及进口报关单毛重、运输工具、提单号等栏目需重新报关的;
(3)误核他人许可证、征免税证明及加工贸易手册及进口舱单的;
(4)全部货物未出口的退关货物;
(5)其它因程序原因只能删除的。
删、改单应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申请方式由现场海关决定)。
25.海关押保证金放行的进口货物,是否影响企业对外付汇?
答:不影响。押保证金放行的进口货物仍可以打印“进口付汇核销单”,不影响企业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26.因海关审价押保证金放行的进口货物,企业可否要求海关先打印税单?
答:可以。海关因审价原因对进口货物押保证金放行,为不影响企业正常销售时的增值税抵扣,企业可以向现场海关提出按申报价格先行征税的申请,剩余部分的保证金待海关审价结束后再行退转。
27.什么叫外转?报关员接到审单中心的外转指令后该怎么办?
答:外转是指集中审单关员将报关单电子数据转至现场海关验估岗位审核,待验估岗位按要求验估后,再将电子报关数据转回集中审单岗位的一种操作方法。外转的转岗位代码是以“A”为首的四位字符,当报关员接到“与现场联系”或“找A***”的提示信息时,应打印报关单样单并带齐有关单证到现场海关验估岗位办理手续。
28.审单中心审结后企业需担保放行该如何申请?
答:向现场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海关审核后转报审单中心办理。
29.《海关法》对纳税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30.什么叫“查验货物”?
答:“查验货物”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对进口的或出口的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查验、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或化学性质以及货物的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报关单证所列一致。
进出口的货物,除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的查验。
查验进出口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
31.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海关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的地方查验?
答:可以,但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员去收、发货人的仓库查验,并按规定收取规费。
32.海关查验时,海关和货物收、发货人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1、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造成损坏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海关予以赔偿。
33.货物进口后,企业如无法准确掌握其实际状况,海关是否允许其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
答: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手续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承担如实申报的义务,包括准确归类、正确填报数量、规格等有关项目,但由于境外发货人在传递信息资料或装运环节上的问题造成境内收货人单证不清,不能准确掌握进境货物的真实状况,即使通过函电等方式,也无法予以申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向海关提出看货或提取货样的申请,但需注意以下方面:
(1)货物进境后如已取得走私违法证据的,海关不予同意;
(2)通过外观能确定货物归类的,一般不予同意取样;
(3)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34.什么情况下海关可以在担保人提供担保后放行有关进出口货物?
答: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
(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3)应税货物,请求缓交税款;
(4)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先期放行货物的;
(5)暂时进出口货物(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7)进口保税货物;
(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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