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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日期出口日期”栏如何填写?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日期出口日期”栏如何填写?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日期出口日期”栏如何填写?
bankuaga1回答 · 584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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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tiaopeng 新兵答主 07-18 TA获得超过1895个赞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电子帐册及其分册(以下均简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备案号栏目为12位字符,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四)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五)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六)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或免予填报。
(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应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五、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一) 进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本栏目免予填报。
(二)出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三)在H883/EDI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在H2000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在H883/EDI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在H2000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八、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一)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二)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三)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四)有代理报关权的进出口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时,填报本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代理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方经营单位编码。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收货单位
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 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 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
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包括:
1. 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 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 本栏目必须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十、申报单位
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员、报关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等栏目。
十一、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一)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二)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三)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四)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9”,区外企业填报“Z”。
(五)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六)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不同保税区之间、同一保税区内不同企业之间、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转移、调拨的货物,填报“9”(其他运输)。
十二、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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