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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权不是清偿日起3个月内吗
再追索权不是清偿日起3个月内吗
有你~有奇迹1回答 · 2467人浏览2467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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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6 TA获得超过4144个赞 2024-02-26 07:39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再追索权不是清偿日起3个月内吗”,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上的追索权行使期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确实存在这样的规定。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追索权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 此外,关于清偿日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债务有明确的清偿期限,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到期后开始计算追索期限。

2. 详细解释:
- “再追索权”通常指的是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
- 您提到的“清偿日起3个月内”,可能是指债权人从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3个月。但实际上,根据上述法律依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三年。
- 如果是连续或者间断的债务,追索期限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变化,需要结合实际债权债务关系来确定。

3. 结论:
- 所以,如果您的情境是在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从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债权人实际上有三年的时间来行使追索权,而不是3个月。
- 如果您遇到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请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以上解释进行判断。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提问,我会尽力为您解答。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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