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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体制中司法权是如何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的? 三权分立体制中司法权是如何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的?
三权分立体制中司法权是如何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的?
benglangjia1回答 · 581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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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grongji 高分答主 12-18 TA获得超过2678个赞
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
政治上的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权分立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实现了依宪治国的目的,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面貌。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国会从来没有通过总统弹劾案。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关于你的问题可以参考《美国独立宣言》

北美十三个殖民地起义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过程中形成了对于未来国家的政治体制关键性文件。《美国独立宣言》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前言,阐述了宣言的目的。第二部分高度概括了当时资产阶级最激进的政治思想,即自然权利学说和主权在民思想。
综合以上资讯可以看出美国战后的政治体制是以资产阶级专政为核心的三权分立框架。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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