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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根据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将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
公告指出,此次加征关税针对所有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包括已从启运地启运但尚未申报进口的“在途货物”。对于这些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以申请不加征本次关税,但需自行核实货物的运输情况,并按照公告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已申报进口并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物,进口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
以下是公告中的详细措施:
此外,公告还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进口企业来说,了解并遵守这些新规定至关重要。建议企业在申报进口时仔细核对货物原产国信息,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以确保合规操作。
【备考建议】同时,对于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包括调整采购策略、增加库存等,以降低关税调整带来的影响。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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