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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审计两家机场A和B,A机场在2019年有主管部门下文代管B机场,代管期限是2019年,所以19年的时候A机场带B跟航空公司签了合同协议并对其收取费用,服务期限1-5年不等,2020年B机场自己建账,对A机场代签合同这部分自己确认收入,开票给B机场,并应收B机场;但是A机场因为给航空公司开了票也确认了收入。这样合理吗?应该怎么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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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审计两家机场A和B,A机场在2019年有主管部门下文代管B机场,代管期限是2019年,所以19年的时候A机场带B跟航空公司签了合同协议并对其收取费用,服务期限1-5年不等,2020年B机场自己建账,对A机场代签合同这部分自己确认收入,开票给B机场,并应收B机场;但是A机场因为给航空公司开了票也确认了收入。这样合理吗?应该怎么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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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提问者,您的问题涉及到会计审计中的收入确认问题。以下是针对您描述的情况给出的解答:

首先,根据您所述,A机场在2019年代管B机场,并与航空公司签订合同,同时收取了费用。到了2020年,B机场自行建账并对A机场代签合同部分自行确认收入。

从会计原则和审计的角度来看,这种处理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1. **收入重复确认**:A机场和B机场都对同一笔收入进行了确认,这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单一性原则”。

2. **权责不清晰**:由于代管关系的存在,A、B两机场之间的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造成收入的交叉确认。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调整建议:

1. **明确代管关系**:首先需要明确A机场和B机场之间的代管协议,确认代管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收入确认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确认:
-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 **调整账务处理**:
- 对于2019年代签的合同,A机场应将代收的费用作为代收代付处理,不应确认为自身收入。
- 2020年B机场自行确认收入是合理的,但应对A机场开票确认收入的部分进行调整。A机场应当冲减相应的收入,并将代管期间的收益以“其他业务收入”或“代管收益”等科目反映在B机场的账上。

4. **合同期内收入的处理**:对于服务期限1-5年不等的合同,应按合同进度和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逐年确认收入。

5. **协调税务处理**:由于涉及开票和税务问题,建议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最后,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处理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专业会计师的意见。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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