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有哪些具体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共分为六章,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以预防为主,以应急为辅,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分类开展。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实用、有效的原则,坚持全员参与、全程覆盖、全方位推进的思路,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消防安全文化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消防部门负责全国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六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二)火灾的危害性、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三)火灾逃生自救、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
(四)火灾事故案例分析和教训总结;
(五)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七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众群众、特别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员工、学生、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
(三)消防安全工作人员、消防志愿者和其他志愿者;
(四)公共场所、住宅区、学校、医院、商场、娱乐场所等场所管理人员;
(五)其他需要接受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对象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九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如讲座、宣传、培训班、演练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第十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可以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如网络教育、移动学习、微信公众号等。
第五章 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专业的师资队伍和培训设施;
(三)能够提供科学、规范、实用、有效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二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教育培训资质和认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或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取缔。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确保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报送、安全检查、事故报告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工作。
以上是《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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