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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知识点(19)
帮考网校2020-09-27 11:45
看看: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知识点(19)

各位小伙伴大家好,统计师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大家是否已经准备好应对即将来临的考试了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帮考网为大家带来了统计师考试的相关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了解]:

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适用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作了规定,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有关统计规章关于处罚的规定

统计行政处罚措施[了解]: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各类有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警告

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二)罚款

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

统计法关于罚款额度的规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立法中规定具体的数额。如,《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该条所列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不在立法中规定具体数额,而规定一个倍数,以违法所得为基准,确定罚款额度。

(三)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属财产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本文对各位有所帮助,预祝各位取得满意的成绩,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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