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江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江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条款不合法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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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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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收益分配、公司解散。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所以选项 A符合法律规定。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所以选项B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231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予以解散。以上公司解散事由中,第①~③项规定了公司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解散;第④~⑤项规定了基于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公司解散。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解散事由,但不能拟订条款以否认股东的解散权。所以选项D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收录时间: 2026-08-26 17: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