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初“银行存款”科目借方余额为1040万元,“长期借款”科目贷方余额为1720万元,“盈余公积”科目贷方余额为950万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方余额为530万元。2025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供货方代垫运杂费4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款项已转账支付。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对原材料进行核算,材料已验收入库。
(2)将自产的A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管理人员,产品成本为45万元,不含税市价为50万元(与计税价格一致)。
(3)收到M公司交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100万元,用以偿还其前欠货款。
(4)销售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78万元。商品已发出,购买方在当日取得商品的控制权。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400万元。上年已预收该批商品的款项160万元,剩余款项在销售当日收讫,并存入银行。
(5)本年度计提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的利息172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7年6月30日,且甲公司只有这一笔长期借款。
(6)2025年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40万元,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6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