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亿题库APP
联系电话:400-660-1360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各位备考土地代理人的小伙伴儿,注意了,2021年土地代理人的考试大纲是有变动的,你是否都清楚了解呢?下面是帮考网为大家带来的这方面的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哦!
修订内容
1.原第66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2002年10月11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原第67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2002年12月3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3.原第74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2005年6月18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4.原第79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14号,2012年9月4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5.原第81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15年8月6日;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删减内容
1.删除原第39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2007年12月30日)
2.删除原第41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2008年1月22日)
3.删除原第51条: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2015年1月27日)
4.删除原第53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经〔2015〕5号,2015年2月27日)
5.删除原第57条: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2015年8月10日)
6.删除原第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2000年9月29日)
7.删除原第6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8.删除原第7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9.删除原第7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2005年11月14日)
10.删除原第7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11.删除原第8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2.删除2018年增加的第11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0号,2017年4月28日)
13.删除2020年增加的第2条: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2019年9月20日)
三、技术规程、规范
1.原第84条修订为: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2017)
2.原第89条修订为: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3.原第94条修订为: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8)
以上就是帮考网给大家带来的全部内容了,想要了解关于土地代理人的更多资讯,欢迎持续关注帮考网哦!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科目有哪些?: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科目有哪些?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有: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含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土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年检吗?:土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年检吗?登记有效期是三年,有效期满前,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即可。参照《土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15条。
土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全国统考吗?:土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全国统考吗?土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2020-06-06
2020-06-06
2020-06-06
2020-06-06
2020-06-06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