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变更股权申请书
B、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文件
C、股权转让或者变更出资合同,以及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D、所涉及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文件; (三)股权转让或者变更出资合同,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四)所涉及股东的基本情况报告、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以及期货公司关于变更后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 (五)所涉及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 (六)所涉及股东的最近 3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以及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 3 年的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二)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 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 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