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C、经营计划
D、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