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应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由双方共同清点
材料保管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材料检验通过后不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
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清点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材料检验通过后又发现质量缺陷,仍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