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