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行使抗辩权
丙公司承担甲对乙公司合同有关的从债务履行责任
丙公司直接对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辨。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