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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