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项,在工程建设期间,业主和承包商对所建工程都承担有一定风险,即具有可保利益,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项,我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项,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项,发包人没有义务为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应由承包人自己办理相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