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10个交易日
20笔以上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 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时,应当具有至少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金融期货仿真交易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