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董事
全体股东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