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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有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20年改)
2019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有关规划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20年改)
2019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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