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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股东为境外股东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成为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涉及的非金融企业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起协议;
(三)非自然人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期货公司的决定文件;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经营计划;
(六)发起人名单及其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以及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说明;
(七)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相关任职条件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
(八)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九)场地、设备、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十)股权结构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十一)资本补充方案及风险处置预案;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单个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境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境外股东的章程、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第(八)项与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存在非金融企业为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或者备案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二)股东会关于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决议文件。(三)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六)拟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需要哪些材料?:第十八条期货公司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其他业务的条件,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四)所涉及股东的基本情况报告、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以及期货公司关于变更后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
期货公司股东为境外股东应具备哪些条件?:(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涉及的非金融企业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三)非自然人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期货公司的决定文件;(六)发起人名单及其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以及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说明;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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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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