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B、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C、期货公司已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或者备份相关资料的,应当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损毁
D、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应当能随时转化为纸质形式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 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期货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或者备份相关资料的,应当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损毁,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应当能随时转化为纸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