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