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报考指南考试题库

重置密码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注册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首页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专业问答正文
证据是如何应用的?
帮考网校2020-07-31 18:11
精选回答

证据是如何应用的?

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掌握证据的种类才能正确收集证据;掌握证据的保全才能使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灭失;掌握证据的应用才能真正发挥证据的作用。

(一)举证时限(16单)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

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质证:(15多)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审判人员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传证人)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认证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④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非法的证据或只有本人陈述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有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推荐视频
测一测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免费测试,不要错过机会
提交
互动交流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免费为您解答,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给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班主任联系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