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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建筑安全疏散的一般规定是什么?有哪些疏散设施?
地铁建筑结构特殊,不同于其他普通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根据其建筑特性和火灾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一般规定
(1)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2)电梯、竖井爬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管理区的楼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地下车站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
(1)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
(2)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两者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3)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条联络通道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大于600m,通道内应设置一道并列二樘且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4)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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