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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承担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注:责任方承担不利责任
(二)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侵权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承担是怎样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
保修的责任范围是什么?: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2. 质量问题是由双方的责任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3. 质量问题是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质量不良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理费用,4. 质量问题发生是因建设单位(用户)责任。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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