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日前6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近 3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 类 级
具有完备的境外机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隔离风险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应当自公司决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一)申请日前 6 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二)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 类 级; (三)近 3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近 1 年未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境外机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隔离风险; (五)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