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存货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范围内转回。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资产持有期间均不得进行转回。